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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紀雅方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08 年度投補字第202 號民事事件繫屬受理。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審查表等件為釋明。並另經調閱本院108 年度投補字第202 號返還投資金民事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訴請返還投資金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劉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救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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