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簡字第19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培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絖竣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