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60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6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麗綢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白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