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46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463號
- 原告
- 吳尚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錫凱、劉彥宏、李英春即國宅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以108 年度投補字第230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8 年11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本院答詢表2 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