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更一字第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怡伶

上訴人
即原告
許鴻銘(洪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洪家晟(即許耀男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洪家菱(即許耀男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許祐瑄(即許耀男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許祐豪(即許耀男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曉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洪秀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8,41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