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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57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任育民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朋杰即林奕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寬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為證。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575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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