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35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被告
- 許尹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訴時,被告最後之住所在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後段規定,應由被告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送桃園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