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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投小字第135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煜霖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被告
許尹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訴時,被告最後之住所在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後段規定,應由被告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自有未洽,爰職權移送桃園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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