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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1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146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3 日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14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