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26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263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