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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2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26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26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