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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58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8,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58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