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5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簡字第58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8,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