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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46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63號

上訴人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46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