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46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丙○○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5,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