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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9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趙思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92號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丙○○、乙○○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趙思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9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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