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9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92號
- 原告
- 甲○○
原告與被告丙○○、乙○○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92號
原告與被告丙○○、乙○○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