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救字第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97年度投補字第9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為證。依前開財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僅有一幢房屋及一筆土地,房屋之價值為新台幣(下同)4,750元,土地之價值為3,625,507元。然該土地目前已遭相對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民事執行函文一紙為證,足見聲請人目前唯一有價值之財產已無法變現。而聲請人現已年近67歲,尚無工作能力籌措本件高達196,800元之訴訟費用,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一節屬實。又本院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於上開訴訟所提出之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