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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聲字第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零玖拾元,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於96年度埔訴字第1號判決,業經96年度上易字第18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掛號費及戶政規費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5940 元│ │├───────┼─────────┼────────┤│ 地政規費 │ 27150 元│ │├───────┼─────────┼────────┤│合 計 │ 33090 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聲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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