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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調字第1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調字第17號

聲明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聲明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拒卻鑑定人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聲明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聲明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件鑑定人莊建德於民國99年7月7日到現場會勘之態度與所言,令人懷疑其鑑定身分,其未就本案爭議之標的以客觀詳細勘查,僅在作有利相對人之辯詞,令聲明人無法信任其公正性。鑑定人居住於埔里鎮,在埔里區域較有其人際關係,聲明人長期居住於臺北,與埔里區域較為生疏。相對人於99年7月6日將茭白筍田水放乾,為誤導99年7月7 日會勘鑑定之策。為此聲請重新更換非居住於埔里鎮之適當鑑定人,以明真相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指定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南投縣辦事處莊建德建築師為鑑定人,並於99年7月7日會同兩造及鑑定人至現場履勘,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聲明人以前揭情詞聲請更換鑑定人,惟未指明鑑定人於系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訴訟結果有何利害關係,或與兩造當事人有何親交嫌誤之情事,復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鑑定人有何立場偏頗之虞,而僅以該鑑定人於現場會勘之態度及言論有利於相對人,及其為埔里地區人士,質疑其公正性,然鑑定人莊建德於現場初勘時所發表之意見,係本於專業所為,且尚須為進一步鑑定始能確定系爭土地凹陷之原因,未必有利或不利於任何一造,且亦不能以鑑定結果利於他即遽指其有何偏頗之情;又聲明人徒以鑑定人與埔里地區有地緣關係而無法為公正之鑑定,亦屬聲明人主觀上之臆測,難以採信。從而,聲明人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具體事證,亦無何具體原因事實,足使本院認鑑定人有何偏頗之虞,其聲請更換鑑定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調字第1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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