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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139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13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嘉良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孝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13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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