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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補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張佳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28號

原告
林文松 現於屏東監獄執行中

      莊榮兆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4月18日具狀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應依上開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查本件原告未能特定起訴對象,縱認原告暫時未能查悉被告身份,原告亦應提供相關案號等資料供法院調閱資料。然查,起訴狀請法院調查之95年度苗小字第466號案件(應為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309號判決(應為民事案件)等,經查閱相關判決,均與本件無關,原告應補正相關資料,以確認被告身份。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補字第2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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