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簡字第2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道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月卿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