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原告
- 張弘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鴻儒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鴻儒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