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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廖國佑施錫揮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上訴人
張良富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複代理人
曾仰君律師
被上訴人
張鴻儒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年度員簡字第45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6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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