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張良富
- 訴訟代理人
- 蔡易紘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仰君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鴻儒
- 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年度員簡字第45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