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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4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45號

上訴人
原告
張弘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鴻儒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4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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