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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17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171號

上訴人
陳素梅即巫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17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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