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1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陳素梅即巫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