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1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銘章
- 訴訟代理人
- 徐明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中和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7,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