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6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等間因請求回復身分權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6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等間因請求回復身分權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