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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64號

回復身分權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6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等間因請求回復身分權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6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身分權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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