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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更(一)字第4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范馨元

上訴人
即原告
巫琨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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