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1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勤武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永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智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