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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小字第369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郭書妤
被告
謝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命補正裁判費屬於起訴合法要件審查程序中所為之裁定,屬「通知」之性質,應認係法院指揮訴訟而為之裁定,目的在使訴訟易於進行,如因事實變更或法院認原裁定內容有誤時,依同法第238條但書規定,自許法院得予以撤銷或變更之。

二、經查,本件原以原告未依限繳納裁判費為由,而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查原告已於112年10月11日補繳裁判費之事實,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查,此係因入帳作業期限之空窗期,致令本院無從於前揭裁定時查得原告業已繳款之事實,是本件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自為有誤,係屬訴訟程序之一環,乃屬指揮訴訟之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但書規定,依職權自行撤銷該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36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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