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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小字第3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佩穎黃佩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小字第37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鄧雅宜
被告
陳秋菊即希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37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4時16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怡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5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2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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