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小字第37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小字第377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鄧雅宜
- 被告
- 陳秋菊即希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37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4時16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怡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5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2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