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補字第52號
- 原告
- A01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1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7,118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送達地址,如無上開資料,亦應提出被告之銀行帳號、電話號碼聲請法院調查,且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未成年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原告起訴狀並未簽名或蓋章,此部分亦應重行寄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