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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三號

原告
定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桂津
訴訟代理人
施幼論
被告
美之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田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佰零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至十月間向其訂購貨品,總計貨款為新台幣(下同)十四萬九千二百一十九元,被告僅給付部分價金,尚有三萬六百零九元未獲清償,為此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二)被告未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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