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五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介仁
- 訴訟代理人
- 洪欽泉
- 被告
- 甲○○即黃氏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面額為新台幣(下同)十七萬元,付款人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信用部之支票乙紙,詎經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自認系爭支票之真正,惟辯稱系爭支票係為支付貨款,而交付予訴外人葳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