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洪欽泉 被 告 甲○○即黃氏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面額為 新台幣(下同)十七萬元,付款人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信用部之支票乙紙,詎 經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 (二)被告自認系爭支票之真正,惟辯稱系爭支票係為支付貨款,而交付予訴外人葳 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