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員林簡易庭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六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六八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詹榮進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第四一七之十八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門柱面積零點壹貳平方公尺及鐵門面積零點零玖平方公尺應予拆除。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第四一七之四地號土地,四周為同段四一七之十七、四一七之十八地號土地所圍繞,為袋地,進出員林鎮○○路非經由四一七之十八地號土地,原告對該土地自有通行權,被告卻於非其所有之四一七之十八地號土地上設置門柱及鐵門,致原告之自小客車無法進出通行。爰依土地相鄰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之規定為本件之請求。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