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員簡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