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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員簡字第30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弘仁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3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