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293號
- 原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3樓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員簡字第293號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