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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2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3樓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29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