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員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鼎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5,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