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因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4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裁定(抗告駁回),於抗告期限內即同年7 月18日向本院提出抗告(即係參酌抗告人提出之行政異議【繕具理由】暨【始能救濟】抗告⑽狀之本旨)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