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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號

牌照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因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4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裁定(抗告駁回),於抗告期限內即同年7 月18日向本院提出抗告(即係參酌抗告人提出之行政異議【繕具理由】暨【始能救濟】抗告⑽狀之本旨)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牌照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