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3號

原告
積大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次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台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應為:洪次郎,住同原告址)、㈡起訴狀之繕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