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3號原 告 積大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次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台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應為:洪次郎,住同原告址)、㈡起訴狀之繕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