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李行一
  • 法定代理人
    洪次郎

  • 原告
    積大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3號原   告 積大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次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台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應為:洪次郎,住同原告址)、㈡起訴狀之繕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