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3號
- 原告
- 積大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次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台幣貳仟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㈠【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應為:洪次郎,住同原告址)、㈡起訴狀之繕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