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積大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次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6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上訴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即103 年8 月20日繫屬本院) 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