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積大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次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6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上訴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 第3 項、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即103 年8 月20日繫屬本院) 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