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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積大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次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6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上訴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 第3 項、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即103 年8 月20日繫屬本院) 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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