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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6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68號

原告即上訴人
謝鴻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即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12月4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 36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 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本件上訴裁判費新台幣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本件上訴人於104年12月28日具狀提起本件上訴,經本院104年12月30日收狀,惟上訴人迄今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上訴人應自行注意於上開法定期限內提出為是,爰併敘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河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6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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