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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9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9號

原告
陳冠華即格宇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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