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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李行一

  • 當事人
    陳冠華即格宇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9號原   告 陳冠華即格宇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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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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