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文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李忠台(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419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2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日5 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3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及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原告親自於106 年3 月5 日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領取〉各1 紙(見本院卷第150 頁、第151 頁)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足憑,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