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停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7號
- 聲請人
- 吳榮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月4日本院105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月4日本院105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