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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停字第7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7號

聲請人
吳榮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月4日本院105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停字第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