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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2號

聲請人
吳榮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 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況依卷內所示本件係其駕駛所有之3199CC「賓士」汽車而為肇事,足見聲請人是否確無資力繳納300 元之裁判費用,容非無疑。是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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