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吳榮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 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況依卷內所示本件係其駕駛所有之3199CC「賓士」汽車而為肇事,足見聲請人是否確無資力繳納300 元之裁判費用,容非無疑。是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