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9號原 告 陳冠華即格宇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