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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停字第8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8號

聲請人
蘇美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至於聲請人雖另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但由於不論承辦法官是否

應予迴避,就聲請停止執行之事件,本即應依法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參佰元,已如前述,自仍需為上開裁定,附此指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停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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