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停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8號
- 聲請人
- 蘇美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至於聲請人雖另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但由於不論承辦法官是否
應予迴避,就聲請停止執行之事件,本即應依法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參佰元,已如前述,自仍需為上開裁定,附此指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