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3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譚懷生
(送達代收人 張祐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3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